面对南通市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和城乡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权益诉求的提升,市委、市政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居民医保制度并轨”列为深化改革要点和为民办实事项目,2014年12月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并轨工作的意见》。为使两项制度平稳有序过渡,市政府根据《意见》要求,市人社、财政等部门尊重发展规律,经过近一年的深入调研,提炼两项制度运行中的有效经验,吸取海安县、市区先行整合并轨的经验和两项制度各自优点,出台《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根据新办法,全市居民医保设市本级、各县(市)、通州区7个统筹区,基金统筹体制不变,实行属地统筹管理。参保范围全市统一界定,对职工医保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与职工医保目录一致;基金筹集方式全市统一,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各统筹区筹资标准和补贴设置了最低限额,大病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共同筹集,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重;政策框架与职工医保基本一致,包括门诊统筹待遇、特殊病种、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等,设定了报销比例的下限;实行基金分级支付机制和差别化的基金支付比例,引导合理就医。
慧择提示:南通市此次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可以缩小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待遇差别,从而实现制度的公平、可及和可控。此举不仅有利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同时也为其他省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从而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