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计划2017年底出台
戴树人透露,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方面,当时明确由保监会和财政部来牵头,联合相关部委确立一个三步走计划。
戴树人表示,当时的思路是,第一步是在2014年底要完成对巨灾保险情况的课题研究,然后确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总体方向和框架体系。第二步是在2017年底完成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出台。第三步是从2017年到2020年左右,要全面逐步实施地震保险制度,同时要将之纳入国家的综合减灾防灾体系当中去。
戴树人坦言,后来保险新“国十条”(即《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当中进一步明确说,要出台巨灾保险法规,使得第二步时间从2017年底提前到了2015年,今年底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就应该出台了。目前来说草案在行业内已经征求过多次意见,目前还在进一步完善。
据注意到,今年9月2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参会人员来自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金融司、发改委财金司、保监会法规部和财产保险监管部的代表,此外还包括一些专家学者。而在此次座谈会上,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丛林表示,希望通过此次座谈会广泛听取业内外意见,凝聚各方共识,不断完善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尽早将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巨灾补偿机制尚不完善
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姚庆海在此次论坛上谈及巨灾保险时坦言,目前中国的灾害应对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中,政府承担主要的责任,商业保险发挥严重不足,并且市场机制和政府分担加在一起不到5%。这种趋势要求我国必须构建一个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和承担转移机制。在这个问题上中央高度重视,对尽快构建中国巨灾保险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在此次论坛上指出,中国探讨巨灾保险机制至少已经有10多年了,这个过程推进得非常艰难。之所以造成这样的现状,和巨灾保险自身的特性分不开。巨灾保险具有突发性以及损失巨大的特性,一旦爆发常常给民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冲击。此外,巨灾风险还有一个特性,就是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非常集中,而保险业常用的大数法则很难在巨灾风险管理上发挥作用。正因为此,普通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其风险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急需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根据此前的思路,城乡居民住房将会被纳入地震保险的保障范畴。不过,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家财险都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除非单独购买“地震险”一类的产品才会承保地震责任,但这种商业保险投保率极低。
值得一提的是,据注意到,目前这种情况正在发生改变。今年8月20日,全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州启动。由大理州人民政府与人保财险、平安财险等6家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和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协议,然后诚泰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中华联合财险5家公司签订试点共保协议。此次在云南的农房地震保险试点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慧择提示: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今年年底将会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法规,保障在发生地震以后地方的经济损失。同时相关条例的出台,也将会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