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我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在近期表示,将会在今年年底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中,这意味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年内有了重大突破。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要求保监会和财政部牵头,联合相关部委确立巨灾保险制度“三步走”计划。
戴树人解释称,“第一步,在2014年底完成对巨灾保险的课题研究,确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总体方向和框架体系;第二步,在2017年底完成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的出台;第三步,在2017年之后,到2020年左右,全面逐步实施地震保险制度,同时把其纳入国家的综合减灾防灾体系当中去。由于"国十条"中进一步明确表示,出台巨灾保险法规,因此第二步的时间从2017年底提前到了2015年,预计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会在今年年底出台。”
对于为什么选择地震作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突破口?戴树人表示,“中国是地震风险灾害非常严重的国家,地震发生频率高,分布范围广,造成了严重的人员损失和经济损失。同时,根据国际和国内实际,直接出台大而全的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并不现实,所以初步考虑选择地震作为突破口。”
综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戴树人认为我国需要考虑以下七个特点:首先从运营模式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差别较大,更多的则是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行模式;第二从产品来说,巨灾保险产品有保险金额的上限,还有一定的免赔额,这些都是减少道德风险,鼓励投保人做好相应的防灾减灾事前准备工作;第三从风险分级来看,风险分级基本上分成五层,五层的前三层分别是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第四层一般为巨灾基金,最后一层当然就是政府;第四是强制问题。强制的方式争议较大,并不受欢迎;第五是政府的资金投入问题。在巨灾保险制度启动阶段,政府的资金投入一个是日常管理,另一个是需要自留一部分风险,如果在建立初期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会出现非常大的缺口,而这个缺口由政府来做一个隐性承诺和担保,是比较合理的一个解决方式。”
“第六点是政府的实际风险承担问题。在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当中,政府需要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一些国家政府往往扮演着最后承保人的角色。另外,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风险分级回调的机制,所谓风险分级回调机制就是事先对整个系统设定一个风险上线,当击穿这个风险上限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减少赔偿,这就涉及一个非常大范围的教育工作和解释工作。”
“最后就是政府在其他方面投入,比如投保人的教育,比如在资金管理或者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等。总之,“政府参与是重要基础,商业化运作和风险分级承担是有效手段和模式”,戴树人称。
慧择提示: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原因,我国很多地区容易发生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此次建立,国家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多方面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完善,消费者也可以因此享受到巨灾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