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期有部分市民来电咨询,主要是对这次调整医保政策不理解,能否给说明一下?
答:2014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于当年收入低于支出,为了保障基金收支平衡、可持续支付,我市适时调整了医保政策。一是调整了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二是针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我市包括透析患者在内的26种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支出方式进行了调整。这次慢特病政策调整的重点,主要是在补助方式上,将门诊慢特病的补助形式由按年度补助改为按月补助,强化了个人分担机制。从确保基金支付能力,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利益的出发点来说,这次的政策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问:部分市民反映,政策调整后,透析患者的费用不够了,能解释一下吗?
答:任何政策的制定,针对的是大多数人群的普遍问题,而不可能解决每个人的全部问题。关于透析费用不足的问题,应该从以下3个方面去理解:
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的是“基本”,也就是说主要保的是参保人住院的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一个补助制度,是对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时给予一定的补助。从根本上说,它不是一个解决患者全部医疗费用的政策,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而补助额度高低是由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决定的。
另一方面,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也就是说,花的钱不能比收的多。我们首先要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支付能力,然后才能考虑待遇的高低。当然,透析患者是一个特殊人群,他们比其他的病人更加困难。所以在我市的门诊特殊病政策中,对这部分人群的补助也是最高的。每名患者每月补助5000元,全年统筹补助6万元,是可以满足大多数透析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对部分有特殊需求的患者,已经超出了基本医疗的保障范畴,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去解决。
第三方面,在基金的使用上,要将保障全市所有参保人的利益作为第一要务。我们的医保基金,是由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的保险费建立起来的,是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的钱。基金在可能的前提下,可以对重病患者给予一定的倾斜,使重病患者在危难之时得到更多的帮助,我们一直也是这样做的。但这份保障不是无限度的,如果只对部分人群过度保障,使医保基金得不到积累,甚至入不敷出,其最终结果将会使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慧择提示:我国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保障的是参保人住院的治疗费用,它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只是能够替患者承担一部分的经济负担。不过对于广大参保人员来说,医疗保险改革还是越来越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