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于9月30日向各类保险机构下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公司在内的各类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具体来看,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公司名称,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等。与此同时,对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还要求提供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慧择提示:保监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公司在内的各类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这一举措能够监督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能够站着投资者的角度,发行真正利于投资者的保险,整顿保险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