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期妊娠流产(自然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就医流程
参保职工持本人市民卡、结婚证,选择1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同时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进行确认。职工完成手术结帐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注意事项: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和其它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2、产前检查、产前并发症、中期妊娠流(引)产、分娩或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的就医流程
第一步:生育保险登记
办理地点:具备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格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①市民卡;②结婚证;③单位或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④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办理流程:由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其享受条件及携带材料,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在生育保险系统中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并确定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1家为孕前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早期产前检查的医院(须为登记医院),另1家为孕后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并分娩的医院。
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前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费用结算:孕前期产前检查费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第三步:孕后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费用结算:孕后期产前检查费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第四步:分娩及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费用结算:分娩相关费用或产后4个月内生育并发症费用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注意事项:①参保女职工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家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登记确定不得随意更改。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后的相关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③参保职工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挂号时,须主动出示本人市民卡、结婚证、《孕产妇保健册(卡)》。④在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1家住院治疗或手术,发生的费用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⑤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之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南京生育保险零星报销
下列情形发生的生育费用,采取零星报销方式按定额结算:
1、男职工配偶的产前检查、分娩及流(引)产;
2、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三个月内,并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中断期间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核定时间为准)的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4、异地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的计划生育手术;
6、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流(引)产手术。
1、申领生育津贴的:①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②结婚证原件;③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生育第二胎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出院小结复印件;⑤住院票据或门诊票据原件。
2、申领流(引)产津贴的:①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②结婚证原件;③出院小结复印件或病假条复印件或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④住院票据或门诊票据原件。
慧择提示:南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市民只要持有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就可以对南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选择登记。参保市民完成手术后,只需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的生育手术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