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保监会对外发布《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分红型人身险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审慎原则自行决定。这表明,分红险最低保证利率将不再有2.5%的上限限制,这与普通型、万能型人身险改革一致。
按照寿险费改“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保监会通过对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监管来控制风险,以避免恶性竞争带来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通知》规定,分红型人身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评估利率是计算法定责任准备金的依据,评估利率越高算出的责任准备金越低。
尽管改革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但《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保监会人身险部精算处副处长张遥说,“对于保险公司上报的预定利率高于3.5%的产品,保监会会根据该公司过去一段时间收益率的水平来判断是否予以批准。这也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不顾自身能力盲目提高利率及防范恶性竞争。”
《通知》称,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为提倡保险回规保障,寿险费率改革提高了风险保障责任要求,规定分红险死亡保险金额提高至已交保费的20%,最低保障要求与万能险持平。
为防范定价放开后的恶性竞争风险,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王治超表示,将从三方面防范该问题:一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遏制恶性竞争。改革方案在放开费率管制的同时严格了准备金要求,大幅抬高恶性竞争成本,对提供过高保证利率或结算利率的市场行为均有严厉的后端约束,进而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在此规则下,保险公司必须“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恶性竞争行为将受到遏制。
二是采取差异化的条款费率监管措施,防范公司开展恶性竞争。为防止非理性的价格竞争,保监会将对相关分红险产品实行分类管理,预定利率超过3.5%的分红险产品需经过保监会审批;三是强化高管人员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惩恶性竞争行为。
慧择提示:保监会此次放宽分红险费率,将有利于遏制恶性竞争行为,从而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也为人民群众创造了良好的保险销售环境。相信国家在未来将不断完善分红险制度,从而更好的延续分红险“保护伞”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