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后来,宋某从其所住的17层住房高空坠落身亡。笔者今天上午从市一中院获悉,宋某的父母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住房贷款余额20余万元,一中院以宋某父母已经在事发后与银行、保险公司签订了三方赔偿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26岁的宋某以个人抵押商品房贷款方式购买了新悦家园一套商品房,贷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1万元。2003年5月28日,宋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太保北京分公司承保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
2005年7月9日,宋某酒后坐到空调外挂机上,后坠楼死亡。派出所记录中记载:死者宋某,女,26岁,黑龙江省人,其母在厨房做饭亲眼看见其女从17层楼跳下,初步了解可能是因感情破裂导致自杀。2006年8月3日,太保北京分公司、昌平建行、宋某父母签订了三方赔偿协议,该协议载明: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共计87117.22元直接支付给建行,赔偿支付完毕后,视为保险公司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义务。但是,宋某父母又将太保北京分公司、昌平建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三方协议,由太保北京分公司进行全额赔偿。他们认为,宋某是不慎发生意外从高处坠落身亡,并非自杀,太保北京分公司应赔付贷款余额20余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三方赔偿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宋某是否自杀不影响三方赔偿协议的生效与履行。此外,太保北京分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数额,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法院终审驳回了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