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辽宁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各市10月1日起执行新政。
据了解,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只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不会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的待遇。
慧择提示:辽宁省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利于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积,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需要提醒消费者,虽然此次降低了生育保险费率,但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会因此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