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7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各种费用63000余元。李某向啤酒生产者甲厂索赔,因甲厂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50000元。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甲厂生产啤酒瓶的乙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厂遂要求乙厂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乙厂提出赔偿请求。甲厂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厂作为啤酒瓶的供应商,对李某人身伤害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厂追偿。但因甲厂的赔偿责任已经部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金额内代替甲厂取得向乙厂追偿的权利。甲厂仍可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向乙厂追偿。法院判决:甲厂和保险公司可在各自的损失金额内向乙厂追偿。
分析
本案涉及产品责任险的赔付,以及责任险的代位追偿问题。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是以投保人因其产品的质量缺陷致使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产品责任保险单》的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本案中,李某因甲厂生产的啤酒瓶突然爆炸而受到伤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甲厂应当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案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责任险的代位追偿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人的代位权以赔偿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就未获赔偿的部分仍可请求第三者进行赔偿。
本案中,导致李某受伤的啤酒瓶系乙厂向甲厂提供,乙厂是最终责任人,甲厂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以向乙厂进行追偿。由于保险公司已经在赔偿限额内对甲厂承担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限额内取得向乙厂代位追偿的权利。甲厂对李某承担的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因未获保险公司赔偿,当然可以向乙厂追偿。
启示
保险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同时也可防止最终责任人逃避责任。该制度虽在财产损失险中运用较多,但在责任险中也同样存在,应当引起保险人的充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