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5年1月1日起,河南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并于9月底前将所增加待遇全部补发到位。据悉,河南省结合当前物价水平不断增长情况,决定上调工伤保险待遇,以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9月16日,从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河南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河南省人社厅日前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待遇将于9月底前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2015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5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一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增加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同时,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河南省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调整规定。
慧择提示:河南省再度上调工伤保险待遇,上调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并对已经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予以补发,切实保障广大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根本权益,也有利于鼓励更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