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7月份,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合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并给了一个大体的标准,即“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费率都应降低。
据了解,福建省对相应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省人社厅明确,“各统筹地区合理调控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目前,已经确定的生育费率标准为,省本级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标准为0.5%;全省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保持为0.35%。
新费率的实施也有明确的时间表,按照规定,9月20日前,各地要将生育保险新费率标准实施方案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慧择提示:生育保险能够为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补贴等待遇,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帮助职工早日重返工作岗位。福建省下调生育保险费率,有利于激励更多企业投保,保障更多职工及家庭的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