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商业保险省15%,更有多项专属服务全天守候!
教练车事故案例分析一、学车出交通事故 培训机构担责赔偿
小郭前不久报名参加了汽车驾驶培训。在车辆实训过程中,小郭驾驶车辆不慎撞伤一位行人王某,交警认定小郭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将小郭及驾驶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郭是事发时驾车人,但作为受训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运行,而由培训机构的雇员即车辆教练员实际控制该车运行,且培训机构从这种运行中获得实际利益,因此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驾驶培训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培训机构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需要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期间,一般由培训机构派遣专业教练陪同进行车辆实训,若此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培训机构一方的责任。学员虽是车辆的驾驶人,但在教练员在场的情况下,学员对车辆并不具备实际支配力,也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也就是说,培训机构因其经营性而需要在培训期间履行安全监管及保障义务。因此,若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驾驶培训活动中,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其教练车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保证教练员的副刹车系统具有良好性能,保证教练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同时严格按照既定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行驶方式指挥学员驾驶车辆,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安全因素。对于学员而言,应当选择正规的、品质优良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在接受培训过程中严格听从教练员指挥,谨慎操作车辆,以避免在培训过程中对他人或对自身造成损害。
教练车事故案例分析二、学员驾考出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
某驾驶培训公司的学员驾驶该公司的车进行考试,因操作不当与在候考区等候考试的郑某等人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郑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之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此次学车交通事故,驾校的学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随后司法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肇事车辆属于被告驾驶培训公司所有。该车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评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需要抢救的,不论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接到交警部门的通知和医院的清单,保险公司就要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无责任的,也要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只有在条例规定的无证、醉驾、盗抢车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下,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惩治违法的侵权人,才规定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存在这四种情况的,保险公司不享有抢救费用的追偿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损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唯一的免赔条件,并没有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承保的涉案车辆的使用价值在于让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因此,作为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无证驾驶车辆为一种必然现象,这是一般人所能够知晓的常识。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者,更应该知道承保的教练车必然存在上述情形,而保险公司在明知存在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承保的决定,且未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对此作出特别约定,应视为其放弃对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
因此,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慧择提示:随着城市交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需要掌握汽车驾驶技能。可是在培训过程中不免会出现教练车事故,针对这些教练车事故,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以上两个教练车事故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您进行了解。而在阅读了以上的两个教练车事故案例分析后,想必您已经更深刻的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所以,不管是驾校还是学员本身,都一定要及时的做好保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