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张店区属参保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张店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调整及补发工作已于2015年8月底完成。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正常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遗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的标准为:伤残津贴每月提高额按照一级275元、二级265元、三级255元、四级24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168元、134.4元、100.8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慧择提示: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对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家属的补助标准,以切实提高其基本生活水平。淄博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也有利于促进工伤保险覆盖率的提高,保障更多职工的根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