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项目一月内补办工伤保险
通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已经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本地区原缴费办法执行;未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核算缴费基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保,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
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应在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和剩余工期,核算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经办机构及时补办工伤保险手续。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据了解,我省正在实施“同舟计划”,计划用三年时间将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发生工伤24小时内报告15日内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在24小时之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及时出现场调查。在发生工亡或重特大事故情形时,参保单位进行工伤认定时要提供向安监部门进行事故备案或报告的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按项目参保发生工伤事故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其劳动关系的确认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和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规定予以办理。
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项目参保的工伤待遇,其核定统一采用工伤发生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慧择提示:今后,建筑业农民工,不管有没有固定用人单位都可参加工伤保险了,按项目参保将为农民工参加工伤险护航。按项目参保的,建设项目结束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或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