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济宁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二类行业标准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依法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目前,济宁市制定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企业为重点,同时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慧择提示:济宁市此次制定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为广大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也有利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积,体现出国家对于职工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