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被细数“五宗罪”
8月10日,保监会在网站披露,对天安人寿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审理终结后对天安人寿及相关责任人开出了一张62万元的罚单。
而在这张罚单中列举了天安人寿送虚假备案材料、违规运用保险资金两项违法行为,并细数其五宗罪。
据了解,保监会在调查中发现,在2013年8月和2014年1月,天安人寿先后上报的《关于报送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申请材料的报告》等材料,声称配备了相关专业投资人员。但经查,其中多数人员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薪资发放及考勤记录,实际也未在公司工作。
另外,2013年12月、2014年4月相关会计凭证显示报销办公用品费、食品费,但实际所附发票记录的内容和事项虚假,交易事项未真实发生。不过,保监会未披露套取资金数额。
在运用保险资金方面,天安人寿被查存在三项违规行为,首先是存在违规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2013年11月,天安人寿投资平安财富利锦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存在结构复杂、非受托人自主管理等情况;其次,是投资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不符合监管规定,此外是超比例投资。天安人寿投资的利锦1号122期等集合信托计划等产品的投资金额或者账面余额,均高于相关产品发行规模的20%。
“自2012年10月,险资放开对集合信托的投资,一段时间内受到投资单个集合信托20%上的限制,不过最终这一限制在2014年年中取消。”一家产险资管负责人分析指出,从处罚结果来看,天安人寿在投资方面存在虚假增信与借助通道来做投资的问题,直白的说就是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己寻找基础资产项目,通过信托公司做成信托计划发行。
郭自光离职后被追责
针对上述的违规行为,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第86条和106条,对天安人寿共计罚款50万元,而时任天安人寿总经理的郭自光对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违规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投资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不符合监管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共被罚款10万元,天安人寿董事长韩德、时任天安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的高建国分别被罚款1万元。
随着监管层不断放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的同时,监管层的整体思路不断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转变,
以集合信托为例,从2012年第4季度正式放开,险资投资集合信托也经历了高速的增长,至2015年底一季度末,我国共有88家保险机构投资了673只信托产品,总规模为4350亿元。
随着险资投资信托规模的增长,监管层对信保合作的监管也不断升级。2014年5月,保监会尽管取消了投资单个集合信托产品比例的限制,却出台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建类投资门槛抬高,除了对高风险项目要上报以外,同时要求保险公司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并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保险资金其他大类的投资,也基本遵循相同的原则。
而在处罚结果公布以前,韩德与郭自光曾向保监会提出陈述申请,郭自光则在陈述中指出,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有误。
“郭自光作为公司总裁,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股票、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备案过程中有关专业人员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问题,他本人知情并签发了向保监会报送的备案报告,”保监会复核认为,对于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问题,郭自光在明知经济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仍然批准了该项财务报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郭自光批准了高风险信托投资计划。因此,郭自光对前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不过,时代周报记者查询天安人寿官网5月披露的两责投资责任人基本信息显示,郭自光的确为不动产投资及股权投资业务的行政责任人、以及股票投资业务、无担保债券投资业务的行政责任人。
按照公司章程,行政责任人要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一位天安人寿内部人士却表示,天安人寿的财务和资金运用基本由股东方决策,由股东派驻的副总裁负责,原总经理郭自光并没有对此两项的实际控制权。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上报郭自光为天安人寿不动产投资等的行政责任人当月,郭自光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他本人近日曾对媒体表示,对于保监会处罚不作评论。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天安人寿在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在过去的14年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而郭自光作为一名保险老将,其思想创新被给予厚望,但保监会此次对天安人寿的处罚使得离职的郭自光也被追责。这不仅体现出保监会加强对信保合作的监管力度,同时折射出天安人寿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