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增强。为了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保险消费环境,中国保监会在2008年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文将会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内容一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内容二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内容三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内容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对于一个保险公司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偿付能力不足,就无法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强化资本约束,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