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加拿大地区处理此类产品责任险与理赔事件 时,「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 并不因为此项产品是否已经按照国际安全认证的标准生产, 完全是根据使用时的人、事、时、地、物来判定,只要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受伤,就有可能提出控诉。举例 来说,消费者自行将给大人穿的衬衫给小孩子穿,结果衬衫着火,造成小孩受伤,虽然那件衬衫按照在30秒内燃烧完的规定制造,但因为小孩无法在30秒内脱掉衬衫以致受伤,对小孩而言,那件衬衫就是「缺陷商品」,可提出控诉。
因此,产品贩卖出去会有三大风险,其一为过失责任,即产品经过合理设计、管销与品管后,仍造成消费者受伤或遭受损失;其二是未尽保证的责任,产品并没有说明书上标榜的功能而造成消费者受伤,譬如,说明书上说明自行车的车灯可照明50公尺的距离,结果消费者没看到30公尺上的石头而摔倒,则有权控诉制造、贩卖与运送者;另一个风险是「无过失责任」,即法律规定,案件发生时的举证责任在销售与制造(被告),而非消费者,举例而言,在无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下,消费者骑自行车发生事故,厂商必须举证消费者之受伤绝非「产品缺陷」,在这样的规定下,通常厂商无法完全免除责任,只能减轻责任。美加地区的法律采用完全无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