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市震荡幅度较大,在过去一段时间里,股票出现跌停潮,这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跌停险”出现了。多种互联网上的险种出现后,被叫停的险种不断出现,这致使互联网保险的“裸奔”时代结束了。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可谓狂飙突进,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亟须进一步解决。7月27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遵循“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等原则,明确了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从而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这也意味着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将告别无法可依的“裸奔”状态。
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人采访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办法》的颁发对保险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规范约束。
明确互联网保险主体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互联网+”这一概念,旨在通过结合传统行业和互联网优势,达到全面的产业升级和更新换代。在此背景下,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子板块,其触网进程显得更加引人注目。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须进一步解决。”谈及《办法》出台的背景,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监会之所以制定《办法》,就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保险近两年迅速进入公众视野,消费者可在手机APP上购买航空意外险,可以在淘宝购物时买退货险……这些已经成为再平常不过的互联网保险场景。
在互联网保险“走入寻常百姓家”的同时,行业发展也伴随着“痛点”和争议。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开发深度不足;有的产品偏离保障实质、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线上与线下资源整合能力不足等。
此次,《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为业务准入设定了门槛,厘定了市场竞争秩序,文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当属保险公司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跨区域经营对中小险企是重大利好,意味着中小保险公司不再需要设置大量的分支机构就能实现异地扩张、布局,获得低成本扩张机遇。”全球同方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
加强第三方平台监管
为了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很多保险公司不仅自己搭建网络销售平台,还同一些第三方平台合作。
互联网保险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57%的互联网保险保费通过官网实现,其余43%由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贡献。如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管理,是业内另一大关注焦点。
对此,《办法》中相关的条款也比征求意见稿更加细致、严格。《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果单纯是为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网络支持和服务,则无需取得保险业务相应的行政许可;如果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则该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办法》明确列明了禁止性的行为,将管控责任传递给保险机构,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守住风险底线。
此前,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包括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例如,股票“跌停险”、中秋“赏月险”、车辆“贴条险”……在互联网保险监管规范出台前,这些噱头重重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利用监管空白大打“擦边球”,引发社会诟病。
实际上,目前没有拿到保险中介牌照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基本上都是通过接口跳转到保险公司来完成交易。保监会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保险中介牌照需具备5000万元资本金,而目前已有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携程网申请了自己的代理牌照,可以完成保险的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
此外,《办法》还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专家认为,监管规范出台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开发、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环节将更贴合消费者的需求。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指出,类似“赏月险”、“跌停险”这些不靠谱的奇葩险种,在规范出台后将大大减少甚至销声匿迹,一些真正有价值的险种会出现。
行业竞争日益加剧
显然,互联网保险已经成为险企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远高于同期全国电子商务交易增速。
从海外经验来看,单纯的互联网渠道目前仍然很脆弱,拥有良好传统渠道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真正实现盈利上的锦上添花。从目前全球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在线索赔服务是拉低客户整体体验的一环,未来需要加强提升。同时,大数据时代对互联网保险的促进不可忽视,数据优势与降低成本是互联网保险的两大亮点。
“监管细则出台前,互联网渠道已成为不少中小型险企销售"蓝海"。不少中小型险企全国分支机构少,网络平台打破了区域销售限制,加上中小型保险机构灵活性强、产品创新形式多样化等优势,理财型保险产品销量占比大增。”保险业分析师王立青在接受媒体人采访时指出,监管政策出台后,将会给保险行业带来大清洗,尤其是一些没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或者第三方平台将惨遭淘汰,互联网保险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的首席运营官许炜认为,目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已经进入3.0时代,1.0版是金融电商,就是简单的网上卖保险;2.0版是场景共生,就是针对互联网生活场景设计一些保险产品;3.0阶段则是跨界共创,通过系统化手段实现综合跨界的共同创新。
互联网保险行业前景广阔,但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当传统保险业受制于营业网点建设和中介环节维护而步履蹒跚之时,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巨大线上投保需求,随着监管规范“靴子落地”,机构定会“快马加鞭”地布局互联网保险领域。
慧择提示:互联网保险现呈现出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在加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监会需要明确互联网保险的主体地位,加强第三方平台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可谓狂飙突进,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亟须进一步解决。7月27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遵循“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等原则,明确了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从而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这也意味着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将告别无法可依的“裸奔”状态。
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人采访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办法》的颁发对保险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规范约束。
明确互联网保险主体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互联网+”这一概念,旨在通过结合传统行业和互联网优势,达到全面的产业升级和更新换代。在此背景下,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子板块,其触网进程显得更加引人注目。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须进一步解决。”谈及《办法》出台的背景,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监会之所以制定《办法》,就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保险近两年迅速进入公众视野,消费者可在手机APP上购买航空意外险,可以在淘宝购物时买退货险……这些已经成为再平常不过的互联网保险场景。
在互联网保险“走入寻常百姓家”的同时,行业发展也伴随着“痛点”和争议。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开发深度不足;有的产品偏离保障实质、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线上与线下资源整合能力不足等。
此次,《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为业务准入设定了门槛,厘定了市场竞争秩序,文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当属保险公司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跨区域经营对中小险企是重大利好,意味着中小保险公司不再需要设置大量的分支机构就能实现异地扩张、布局,获得低成本扩张机遇。”全球同方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
加强第三方平台监管
为了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很多保险公司不仅自己搭建网络销售平台,还同一些第三方平台合作。
互联网保险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57%的互联网保险保费通过官网实现,其余43%由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贡献。如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管理,是业内另一大关注焦点。
对此,《办法》中相关的条款也比征求意见稿更加细致、严格。《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果单纯是为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网络支持和服务,则无需取得保险业务相应的行政许可;如果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则该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办法》明确列明了禁止性的行为,将管控责任传递给保险机构,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守住风险底线。
此前,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包括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例如,股票“跌停险”、中秋“赏月险”、车辆“贴条险”……在互联网保险监管规范出台前,这些噱头重重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利用监管空白大打“擦边球”,引发社会诟病。
实际上,目前没有拿到保险中介牌照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基本上都是通过接口跳转到保险公司来完成交易。保监会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保险中介牌照需具备5000万元资本金,而目前已有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携程网申请了自己的代理牌照,可以完成保险的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
此外,《办法》还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专家认为,监管规范出台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开发、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环节将更贴合消费者的需求。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指出,类似“赏月险”、“跌停险”这些不靠谱的奇葩险种,在规范出台后将大大减少甚至销声匿迹,一些真正有价值的险种会出现。
行业竞争日益加剧
显然,互联网保险已经成为险企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远高于同期全国电子商务交易增速。
从海外经验来看,单纯的互联网渠道目前仍然很脆弱,拥有良好传统渠道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真正实现盈利上的锦上添花。从目前全球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在线索赔服务是拉低客户整体体验的一环,未来需要加强提升。同时,大数据时代对互联网保险的促进不可忽视,数据优势与降低成本是互联网保险的两大亮点。
“监管细则出台前,互联网渠道已成为不少中小型险企销售"蓝海"。不少中小型险企全国分支机构少,网络平台打破了区域销售限制,加上中小型保险机构灵活性强、产品创新形式多样化等优势,理财型保险产品销量占比大增。”保险业分析师王立青在接受媒体人采访时指出,监管政策出台后,将会给保险行业带来大清洗,尤其是一些没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或者第三方平台将惨遭淘汰,互联网保险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的首席运营官许炜认为,目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已经进入3.0时代,1.0版是金融电商,就是简单的网上卖保险;2.0版是场景共生,就是针对互联网生活场景设计一些保险产品;3.0阶段则是跨界共创,通过系统化手段实现综合跨界的共同创新。
互联网保险行业前景广阔,但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当传统保险业受制于营业网点建设和中介环节维护而步履蹒跚之时,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巨大线上投保需求,随着监管规范“靴子落地”,机构定会“快马加鞭”地布局互联网保险领域。
慧择提示:互联网保险现呈现出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在加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监会需要明确互联网保险的主体地位,加强第三方平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