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平安综合保险相关案例
案情梗概
2006年,初中学生王东东由学校组织向A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平安综合保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2007年,该学校学平险转向B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2007年8月27日,被保险人不慎被废弃的注射器针头扎伤右膝盖,当时未予重视。9月2日,因右膝部红肿疼痛,伴有发热症状,遂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感染性关节炎而住院治疗。A保险公司以该治疗不符合条款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约定予以拒赔。被保险人家长多次索赔无果,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A保险公司予以通融赔付。校方代表“备受感动”,“在请示校相关领导后,表示该校下一年度及以后的学平险业务将继续组织选择在A保险公司投保”。
本案评析
评析人认为:各家公司的学平险费率和保障都差不多……连续多年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有利于公司对该校学平险业务经验数据的积累,对下年度的费率优惠将起到积极作用。再者,某学校的学平险业务在一家保险公司的连续投保,将会被保险公司视为忠诚客户,公司将会更加完善对该校的保险服务,同时该校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向保险公司争取特殊理赔案件(如通融赔付案件等)处理的最大权利,将会更有利于被保险人(原案例《“学平险”的理赔要注意出险和诊疗时间》,载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学会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例汇编》)。
笔者认为,保险行业协会是维护行业内平等竞争的重要力量,在调解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应沦为某家保险公司的代言人或导购员。
行业协会应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作为行业自治组织,保险行业协会在行业内部应当具有充分的中立性和超脱性,不得被占优势地位会员所操纵,对会员实行内部歧视待遇,损害弱势会员的合法利益。
保险行业协会在实现自己职能的过程中,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承担部分维护竞争秩序职能,运用行业协会的自治权来对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进行规范。行业协会特有的沟通、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能可以引导市场主体有序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鉴于行业协会所具有的中立性和权威性,许多国家的竞争法鼓励行业协会在促进竞争中有所作为。如日本《防止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法》第10条规定:事业者或事业者团体可以依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则,就有关赠品类或表示的事项,取得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认可,缔结或设定旨在防止不当引诱顾客,确保公正竞争的协定或规约。
行业协会不应滥用权威划分市场。划分市场也称分割市场,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销售者为避免竞争而达成协议,划分彼此销售的区域、顾客及产品的行为。划分市场主要表现为划分地域和划分顾客。划分顾客是指同类产品的销售者之间根据个别的顾客或根据顾客群的某一特征划分市场。划分市场是人为地限制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避免竞争者之间的对抗,使表现优异、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难以扩大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却因为市场保护而不能被淘汰。这种类似吃大锅饭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市场优胜劣汰机能的发挥,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另一个角度讲,市场分割造成了产品和服务种类的单一,减少了交易相对人的市场选择机会,减少了社会福祉。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明确规定为垄断行为。目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期阶段,保险市场竞争尚不充分,市场集中度非常明显,要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适量的竞争主体是首要条件,行业协会的职能之一就是运用自治权对会员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促进保险公司行为市场化和经营高效化。《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本案调解人以“A保险公司予以通融赔付”为由,引导校方“下一年度及以后的学平险业务继续组织选择在A保险公司投保”,评析人还佐以理论支持,其行为是滥用行业组织的权威地位,对B保险公司歧视及对新增市场主体的排斥,属于“划分市场”型的行政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