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中国人寿也在积极拓展大病保险市场,2014年上半年,该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已赚保费18.87亿元,同比增长262.9%。
相关数据披露显示,商业保险机构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人数,达3.2亿人。据了解,仅在2014年上半年,中国人保健康保险分部实现规模保费人民币157.62亿元,同比增长86.5%,同期中国人寿大病保险业务赚保费18.87亿元,同比增长262.9%。在今年一季度,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杨明生在2014年业绩说明会上表示,下一步将大力发展健康险业务,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细分市场,包括商业健康保险、重疾险,积极做好大病保险业务。
费用高低说了算 不以病种起步
据了解,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意见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那么问题来了,在中国,到底什么是“大病”?这一次,《意见》做出了明确界定,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为标准,改变了此前以病种为界定标准的做法。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意见规定,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大病可二次报销 实际报销比例可达78%
2013年10月,据人社部介绍,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28个省份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大病保险共补偿123万人次,农村医疗保障重点也向大病转移。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等20种病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
截至目前,我国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其中北京等16个省份全面推开,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
比如一个参保城镇居民,患大病花了10万元,假定政策范围内费用为8万元,报销了约70%,共5.6万元。剩余4.4万元,超过了当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至少可以再报销50%,达到2.2万元左右,加起来共报销7.8万元,参保患者个人自付2.2万元,实际报销比例就可达到78%。
市场空间或达400亿元 人保、国寿大病保险业务大增
针对大病保险年内全面铺开,日前长江证券研究所发布了一份报告,称今年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后,覆盖人口或逼近10亿人,人均缴费水平提升至40元左右,市场空间约为400亿元,将利好医疗信息化企业和参与的商业保险机构。
自2012年8月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保险已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人,参保群众保障水平普遍提高10-15个百分点。
保监会数据还显示,商业保险机构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人数,达3.2亿人。而从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看,大病保险的承办情况,以及承办政府委托业务的多寡,已经成为体现业绩的一个维度。
据不完全统计发现,包括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泰康养老、阳光人寿等多家大型险企已经参与到地方医保相关业务的承办上。
人保集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该集团健康保险分部实现规模保费人民币157.62亿元,同比增长86.5%,承保政府委托业务项目267个,覆盖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114个地市,服务人群8200多万人次。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国军认为,从目前的经营上来看,很多商业保险公司表面上是在亏本经营,但是实际上他们实现的价值远远超过了预期。这些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大病保险扩大了客户群,搜集到了更多的信息,也扩充了客户群,是有利于未来的长远发展的。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业务在内的各类医保结算经办服务,是获得基础医保账户的最重要路径,而从未来趋势看,对于医保账户的绑定情况,将成为影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