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情人士透露,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案件风险监管,初步形成了案件风险防控制度体系,行业案件风险总体可控。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因素日益复杂,风险防控的力度仍有待加强。
在近日一次行业内部大会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直指一些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上的种种漏洞。如,有的保险公司治理“形似神散”,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发生实际控制人侵占、挪用、违规关联交易等非法转移保险资产的案件;有的内控体系制度不健全,业务管理系统、投资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发生篡改财务、业务数据挪用保费的案件;有的风险管控制度则“看似高压线,其实没带电”,风险管理“纸面化”问题突出,农业保险、信用保险等领域操作风险频发。
正是因为这些保险公司对行业陈规陋习管控不力,对行业“潜规则”视而不见,才导致违法犯罪行为滋生。据业内人士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2014年保险业因侵占、挪用、业内诈骗、非法集资等四类案件就造成直接损失数亿元。
“案件风险的发生,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关键还是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据业内人士透露,从保监部门近期“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掌握的情况来看,制度实施的力度还不够严格。
对此,保监部门表现出严惩不贷、绝不手软的决心。业内人士透露称,保监会于近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案件风险防控。从会上传来的消息显示,今后保监会将不断完善案件管理制度体系,突出保险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体责任,筑牢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如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健全考核机制,将发案率、案件损失等风险性、合规性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将压力层层传递直至基层机构,同时警惕从业人员在外经商、参股投资或从事第二职业等非保险执业行为卷入非法集资等活动等。
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多举措并举防范化解案件风险,同时强化保监局的属地监管责任。据了解,为全面加强保险业案件治理,近期,保监会将组织一次全面的案件清理工作,各保险公司被要求对全系统2012年以来发现的案件及问责情况进行彻底清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案件风险防控是“放开前端”和“管住后端”的重要结合点,既落实企业风险管控责任,又发挥监管守住风险底线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案件风险评价,也是“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今后案件风险管理能力越强的保险公司,资本要求越低,反之,资本要求则越高。
慧择提示:作为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与行业违法违规风险因素交织形成的一种综合风险,案件风险正逐步被纳入监管的“法眼”。当前行业尚处于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发展的转轨过程中,尽管初步建立了内控制度,但大部分公司内控管理“精细化、系统化”程度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