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已覆盖约7亿人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意见》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年底已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7亿人。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刚公布的《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透露,广东将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
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等方面做好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救助政策。
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意见》强调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其意义在于通过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事务的去行政化,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项制度性创新。
今年年初,深圳市社保局就宣布采用政府团购方式购买重疾商业险,减轻患者负担。按照深圳社保局说法,目前深圳医疗保险总体待遇较高,已基本达到并超过国家规定的大病保险要求,“深圳参保人在职人员医保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5%。”此番出台新政意在余下的10%、5%上做文章,打通医保惠民的“最后一公里”。
慧择提示:为了切实缓解人们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意见》要求将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对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功能,而且国家也积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这是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