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2日,重庆华阳起重机租赁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平安保险的团体人身险,并签订了投保单,同时以转账支票的方式缴纳保费2160元。第二天,保险公司开出保险费暂收收据。第三天,保险公司将支票进账。第四天,保险公司将银行进账单传真给投保方。第五天下午,投保方就有人在工作中不幸意外死亡。
华阳公司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并拒赔,双方为此打起官司。8月16日,渝中区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未向华阳公司签发保单,也未向其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且在投保单上已明确告知: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方可成立,如果投保申请不被接受,则保险合同自始不成立。据此,法院认为该保险合同未成立生效,判决驳回华阳公司索赔13万元保险赔偿金的请求。
“投保时对方并未告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而且他们的交易习惯是缴了钱后合同就生效。”原告方华阳公司接受采访时依然强调未被一审法院认定的交易习惯,也称上诉的主要理由也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