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不保大雨保暴雨
某纸业公司的仓库时常有大量的纸品进出、存放,而纸品最怕的就是水与火。因此早早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为:因火灾、雷击造成的损失;因暴雨、暴风造成的损失;因洪水、台风造成损失等等。
那年夏天晚上 8点多,一场长达 1个小时的大雨却倾盆而降。仓库的值班人员在巡视中发现库外的下水管道被堵塞了,雨水渐渐涌进了库房。当时,仓库里储存了上千卷纸,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纸品遭到浸泡,后果不堪设想。值班人员即急报告领导,公司负责人迅速组织职工前来抢救纸品。有的用拖把拖,有的用铁锹铲,欲疏通下水道;有的用外面一些废纸,把仓库已经进水的进水口塞住;而五台搬运卷纸用的夹车也全部开动,把纸品往没水的地方搬。正在抢救的一片混乱中,不知因大风刮断电线还是电路受潮短路,突然停电,库房里外,一片漆黑,影响了抢救的效率。尽管职工全力以赴,然而,雨水还是涌进了仓库,库内积水约 10厘米深,几百卷纸品被浸在水里。
等雨止水退后,公司组织人员清点损失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拍照记录,核实有关损失,并委托一家公估公司对损失财产进行了公估。最后确定本次事故造成纸业公司六十几万元的损失。
几个月后,纸业公司等到的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基本意见是:“……从本市气象局录得的 24小时降雨量来看,事发当天的降雨量尚没有达到暴雨的程度。故本次因雨水浸湿纸品所造成的损失,不属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无法依保险合同给予理赔。”
纸业公司上下均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拿出事发第二天当地媒体的报道所使用的狂风大作,暴雨倾盆等字眼来佐证,说明那天下的就是暴雨。并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暴雨的概念进行解释。
双方争执不下,纸业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辩称:判断降雨属不属于“暴雨”,应以气象部门的标准进行衡量。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降水等级划分表》,保险公司认为“暴雨”是指“24小时降水总量达到50-99.9毫米”,而事故发生当日的降雨量只有39毫米,未达到暴雨标准。因此不构成保险责任。
纸业公司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暴雨”等词并未以专业概念来解释和界定,保险公司也没有指出要按气象学上的标准进行衡量,因此,不能等到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才提出一个新的标准。而应该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关于暴雨、洪水或者台风的概念,一般老百姓并没有按照专业标准去理解,所以我们在投保时也仅仅理解为引起保险事故的大雨,或者说是比较大的水。
经审理,法官认为: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同意只要下雨导致损失即可赔偿,那么在保险条款中就应当约定保险范围是“降雨”而非“暴雨”。正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很难区分但又需要区分降水的等级,客观上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对确定保险事故中的“暴雨”的概念至关重要。
本案中,厂方和保险公司对“暴雨”有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暴雨”,而《降水等级划分表》就是一个关于降雨等级的通用标准,它与常人的区分办法是一致的,其划分标准符合一般常人的理性理解,带有普遍合理性,它本身就是“通常理解”。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虽然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就本案的暴雨概念而言,不存在有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当然也就不予适用。
最后法院判定:事发当天的降雨量未达到暴雨的程度,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了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