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8月1日起,惠州市所有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交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时,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4958元。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下月起按最新调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费基执行标准,在养老保险方面,包括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缴费基数上限全部统一由原来的13404元调整为14958元,提升了1554元。缴费基数下限不变,仍为2408元。
在失业保险方面,所有参保人缴费基数上限由原来的11781元调整为13395元,提升1614元,下限仍为1350元。工伤保险方面,工伤保险一类、工伤保险二类和工伤保险三类的缴费基数上限统一由原来的13404元调整为14958元,提升了1554元。
据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惠州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4年度全省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上调为4986元,因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上调1554元为14958元。具体调整后的费率以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情况,市民可登录惠州市地税局网站的通知公告栏查阅。
慧择提示:惠州市上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全市各类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都上调至同一水平,有利于全市各参保人能够享受统一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但此举也会加剧低收入者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