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需具备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具体规定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慧择提示:保险专业专业代理机构除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除此之外,保险主业代理机构还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