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对拖拉机交强险进行规范完善
针对拖拉机交强险业务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紧急通知称,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
保监会在通知中称,将继续探索完善费率从而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对于2009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运输型拖拉机,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要力争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确保拖拉机交强险真正发挥支农惠农的作用。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述运输型拖拉机仍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且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当地保监局可与当地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协商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并报中国保监会和农业部备案。
通知指出,各地保监局、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各保险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进一步研究探索按照功率、载重吨位、使用性质等风险因素细分拖拉机档次,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平稳持续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