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兴起,互联网保险成为香饽饽。虽然互联网保险能够带来更大的便利,但是随即而来的就是更大的风险。日前,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表示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而且还规范了第三方网络平台。
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
27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
《办法》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同时,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
线上线下监管标准一致
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2015年1至5月,开展相关业务的公司数量逾90家,总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互联网保险业务占保险业务规模比例达到5.7%。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服务。同时,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保持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的同时,《办法》主要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规范第三方网络平台
对于不同险种,《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快餐式的消费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的培养,下一步将会考虑从人身险特别是高现价理财产品方面对互联网保险进行规范。”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另外,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慧择提示: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所以互联网保险创新很重要,只有创新才能够吸引消费者,这样才能够成为一个比较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
27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
《办法》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同时,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
线上线下监管标准一致
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2015年1至5月,开展相关业务的公司数量逾90家,总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互联网保险业务占保险业务规模比例达到5.7%。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服务。同时,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保持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的同时,《办法》主要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规范第三方网络平台
对于不同险种,《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快餐式的消费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的培养,下一步将会考虑从人身险特别是高现价理财产品方面对互联网保险进行规范。”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另外,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慧择提示: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所以互联网保险创新很重要,只有创新才能够吸引消费者,这样才能够成为一个比较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