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刘俊夫妇以儿子刘广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及附加险”,四期保费共计4232元。该《人身保险投保书》上健康告知询问事项第三条为“您是否目前正在使用或曾经使用毒品等”,刘俊夫妇以儿子刘广均填写了“否”。
2007年4月21日,刘广高空坠楼死亡。刘俊夫妇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以刘俊夫妇和刘广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事项为由,做出解约、退还保费2615.32元的决定。刘俊夫妇不服该决定并起诉到法院。法庭上,保险公司认可刘俊夫妇投保及缴费事实,但是辨称他们在投保前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将被保险人刘广在投保前就有吸毒史的情况作告知。从公安局调取的材料显示,刘广在2002年和2005年因吸毒分别被强制戒毒和收容劳动教养。
法院认为,投保人刘俊夫妇与被保险人刘广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身保险投保书》上的亲笔签名,应视作对该投保书中载明的投保内容,告知事实确认无误。在健康询问事项中,刘俊夫妇和刘广对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于法有据,遂判决对投保人刘俊夫妇之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