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历经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十分突出的成绩。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的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总体而言,保障制度和保障水平还较低,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不强,个人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很重,迫切需要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有效弥补当前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低的不足,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既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也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国民的幸福指数。因此,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保障水平的逐步提高,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特别是推出了大病保险等政策,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可以看到,自2012年8月由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各地陆续启动试点。近三年来,国务院先后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各方努力下,已经取得了突出成绩。
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保险在全国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城乡居民7亿人,参保群众保障水平普遍提高10个—15个百分点。而大病保险2015年全面铺开,有研究机构预测,覆盖人口逼近10亿人,人均缴费水平提升至40元左右,市场空间约为400亿元。
然而,大病保险作为一项创新性实施项目,在政策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其良性机制的构建有助于大病政策效用的发挥。目前来看,如何有效发挥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作用,如何妥善处理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和参保人四类主体的关系,从而保证大病保险的有效运行,是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黄洪认为,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大病保险定位问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偏低、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的介入不够、承办公司大病保险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等。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能够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它与老百姓的健康和生计息息相关。但是大病保险要想成为每个人的保障和福祉,必须从保障水平、风险管控、营运成本、服务质量上下工夫,使之成为完善国家治理机制的新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