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按照官方披露的数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自2012年8月正式启动以来,截至2014年年底,已经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16家商业保险公司在27个省份承办大病保险,覆盖约7亿人口。另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末,覆盖人数约增至8亿。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份公布的数据,中国大陆总人口约13.7亿,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3.9亿。业内人士据此推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目标到今年年底有望如期实现。
全覆盖倒计时:支付比例达“50%以上”
7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强调,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会议提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支付比例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的就医负担。
正如2012年发布的《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事实上,全国各地在设计之初,基本上确保大病保险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第一档赔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自付金额的增长,赔付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因此除个别经济欠发达、医保基金节余不多的地区采取单病种补偿方式,其补偿比例有可能低于50%,其余大部分地区都实现了这一目标。”在全国率先探路“新农合+大病保险”一体化服务的贵州省,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朱坤宇在接受采访时称,就支付比例而言,贵州省内的试点情况与全国情况相同。
众所周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针对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经济补偿。据不完全统计,这项带有“普惠色彩”的制度性安排,试点地区大多以人均20~30元不等的标准来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参保参合居民的基本医保基金中按统筹标准进行划转。然而,目前全国各地的基本医保大多仍是地市级统筹,有的甚至是县级统筹。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满负荷”运行且统筹层次较低的背景下,大病保险在各地的筹资能力明显存在差异,再加上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全覆盖”目标显然会给筹资压力较大的地区带来更多挑战。因此,严控医保基金乃至大病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及使用效率,则成为一部分试点地区的严峻考验。
2017年目标:比较完善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此次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这一时间表的设定,并非一个遥远的目标。那么,什么样的标准才算是“比较完善”?
“依我个人理解,‘比较完善’的首要一点,是保障范围更加全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涉及普通的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还将包括病理学上的大病,以贵州省为例,包括22种按病种补偿的重大疾病,如胃癌、食道癌等。”朱坤宇称。
“其次就是保障程度要合理。”朱坤宇认为,对发生大病支出的人员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既避免参合人员因为大病影响家庭财务稳定,也杜绝由于赔付比例太高,过度保障导致浪费医疗资源,造成医保资金亏损。
“最后就是基金的安全性,将大病保险交予商业保险公司后,更容易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同时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调查力量,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朱坤宇称。
慧择提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减轻患病的家庭就医负担,减轻家庭经济压力,是患病病人能够得到比较好的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将不低于50%,但也不会设置的过高,以免造成医疗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