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7月1日起河南省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河南省将依据新的最低工资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280元/月、1160元/月、1040元/月。
按照调整方案,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此外,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统一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发放待遇,切实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带动失业保险的发展。同时,失业保险金的待遇的调整,能够较好的满足人们的需要,为失业人员提供较好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