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旅游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联系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本公司将通过该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在保险金额内承担相关的费用:
(一)安排紧急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并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授权医生认为所需的下列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2.保险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首次使用辅助设备的费用,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辅助设备包括轮椅、拐杖等;
3.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为缓解疼痛进行牙科治疗的门诊费用,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
对于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在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由该医疗机构转介的其它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否则,本公司或救援机构不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移动,在预定旅行结束日以前仍无法运送回国的,本公司负责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直到被保险人能够移动为止。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最长不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5天。
被保险人被运送回国后仍需在境内接受治疗的,本公司负责赔偿因同一事故导致的国内医疗费用,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最长不超过自运送回国之日起30天。
(二)医疗转运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援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运送回国
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或经授权医生和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运送回国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以其它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本公司将收回处理。
(四)紧急口讯传递
授权医生将与主治医生联系,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还可与被保险人在国内的医生进行联系以确保及时沟通病情和治疗情况。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本公司还可以通过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属传递口讯。
(五)安排亲属探病
经授权医生和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预计住院期间将超过5天(不包括5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亲属搭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以其它经济的交通方式至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地点探望,并承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六)子女运送回国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与其随行的18周岁以下子女无人照料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子女搭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以其它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本公司将收回处理。
(七)遗体安葬或遣返回国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身故的,根据其亲属的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进行安葬或将遗体遣送至境内其常住地,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八)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失踪或需紧急搜救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搜救,搜救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
(九)付款保证和结算
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提供付款保证。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本公司将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但是,对于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果本公司已经支付,被保险人必须在支付后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
(十)旅行前后的资讯服务
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或旅行中,可以随时拨打24小时救援电话获得旅行、医疗等相关资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