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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