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李郁 一份固定格式的保险合同,规定在不同情况下免赔率分别为20%或30%。但“20%”用深色标出,“30%”未用深色,为此双方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保险公司“隐蔽”责任,判决其按20%免赔率赔付。
北京市的李师傅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家用汽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共二十三万多元。该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载明,所有事故适用20%的免赔率,但在非营业性的停车场(厂)、院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适用30%的免赔率。该条中“20%”字样颜色深于同一条款中其他文字,而“30%”字样则没有特殊标注。
2006年10月26日夜,汽车在李师傅家楼下被盗。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停车地点不收费,也无人看管,按合同应以30%免赔率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免除其不同比例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应分别提示,不能单提示其中一项。双方诉争的绝对免赔率30%的约定相对于合同其他条款在形式上并无显著区别,不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的注意。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80%赔付车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