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如何有效使用工伤保险
过去,建筑行业作为流动性较强的特殊用工行业,在工程承包、分包层次复杂的形势下,经常出现瞒报工伤事故、逃避工伤责任的情况,“私了”也逐渐成为业内潜规则,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饱受诟玻。
尽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出现工伤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然而,现实中却难以落实。天津某建筑集团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向人民财经表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通常会按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核算,交由农民工清欠办协助办理,性质类似于保证金。“但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自身维权意识也不强,有些企业更存在着逃避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情况,在出现事故后通常难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赔偿”,权威人士表示。
这次意见出台后,按照规定农民工被将正式纳入国家工伤保险体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筑业农民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当事人有权通过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提出申请,农民工或亲属也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若认定构成工伤,农民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
同时,建筑业农民工作为高危工种,疗伤后若被鉴定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还可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及伤残待遇。整个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中,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再次鉴定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权威人士表示,具体认定标准及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详细规定,意见的亮点在于提出“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体现出工伤事故中权责划分的确认,有利于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状况,真正将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权益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慧择提示: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更多行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当务之急。只要用工,都应该有工伤保险,这应该成为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只要有雇佣关系,就必然存在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就应当享有工伤保险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