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通用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该交通工具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障项目范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障项目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该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前往医院,经医院医师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以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限。
本项意外医疗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