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伤害保险并非一张保单全无忧
驾驶员杨某满12分后开着公司的轿车继续上路行驶发生事故,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杨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拒绝赔偿。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杨某所属的北京龙泽源置业有限公司将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西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损失4万余元。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驾驶员满12分是否属于无照驾驶的情况成了案件的焦点。
案情经过
2004年11月24日,北京龙泽源置业有限公司职员杨某驾驶捷达车,在海淀区北四环主路中关村桥西发生事故,公司为此支出车辆维修费用32000元和公路护栏维修费用11200元。事后,龙泽源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杨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员积分已满12分,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拒绝理赔。
原告质疑
龙泽源公司认为,尽管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2分,但在交管部门对杨某作出导致其驾驶证无效的行政处罚前,其驾驶证仍属有效。杨某应当属于《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规定的“合格驾驶员”。尽管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但这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等文件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被告说法
今天上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还不知道被诉一事。理赔部的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对无有效驾驶证的界定完全是依据新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新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就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杨某满12分后继续上路没有被处罚,并不表示他就是合格驾驶员。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不属于理赔范围。
保险专家提示
驾驶员伤害保险虽然给驾驶员加了一道安全屏障,但是也有一些免责条款,投保人在投保险前一定要看清免责条款,其次要注意安全行车,保障自己和他人的责任,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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