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理财产品中,担保公司成为“忽悠”投资者的重要手段。笔者了解到,其通用手段有二:一是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往往夸大担保公司作用;二是借用担保公司的幌子,行“自融自担保”之实。
某信托法律人士对笔者透露,一些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故意混淆某些概念夸大担保作用,一般投资者很难看懂。例如,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2010年3月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而各地金融办等机构,每年都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审批。但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需走普通的工商登记程序,没有标准和条件,成立和清算方便。业内人士透露,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缺乏监管,部分担保公司甚至连注册资金都来自于过桥资金,完全没有担保能力。此外,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控上有强制规定。例如上述办法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此外,上述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相应监管指导。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有限合伙基金中存在的“自融自担保”的问题。某信托经理对中国证券报笔者表示,目前信托产品更注重股权、实物做担保,很少在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中引入担保公司。相对而言,担保公司是有限合伙基金常用的增信手段。不过,据笔者此前调查,目前有限合伙基金产品良莠不齐,一些有限合伙基金发行公司与融资方、担保方实为一家进行“自融自担保”,同时又采用股权代持等方式“掩人耳目”使一般人难以察觉。
慧择提示:无论是选择哪一种理财产品,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去购买,购买时还要提高警惕,不要被销售人员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