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参保缴费的办法和标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个人缴费补助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鹰潭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目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缴费标准自主选择进行缴费,而人民政府则将相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不低于30元/年·人的补贴。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在基本补贴3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参保人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及以上补贴95元)。对2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超出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2:8负担。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其中,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为依据)由政府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由县(市、区)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农村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结扎或皮埋)的一女户和二女户,由县(市、区)财政每年为其夫妻各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另外50元由其本人缴纳;对城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户籍参战退役人员),由县(市、区)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另外50元由本人缴纳。上述几类人员,只能按一种对象享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慧择提示: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老年生活,鹰潭市近日发布相关文件,对养老保险的对象、参保缴费的办法和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对符合条件的人群进行财政补贴。这些举措能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老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