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俗话说,无规矩难以成方圆,这不仅仅是说做人,也是说企业的发展。就如农险的发展也需要有规范,这样才能有序的发展。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承担风险保障1.7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向3500.7万受灾农户赔款214.6亿元,同比增长2.9%。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取得的成效显着,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业保险与国际先进水平和“三农”发展需要相比,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有的问题既是挑战,也是未来发展机遇。从调查情况看,农业保险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在承保方面,承保数据、承保信息不真实,承保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存在垫交保费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虚假承保。另外,承保清单代签名较为普遍、承保前标的查验不规范、未将农业保险凭证发放到户。
在理赔方面,同样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问题,个别地区存在协议赔付、平均赔付,未按测产报告及农作物生长期进行赔付,甚至虚假理赔等情况。从调查情况来看,个别地方政府进行不当干预,要求将赔款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账户。另外,农业保险整体理赔周期较长、理赔查勘定损不到位、无法真实体现农户的受灾面积及受损程度等。
在财务方面,保险公司巨灾风险准备金未累计滚存计提,造成多计利润;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不规范,估损偏差较大。
除了上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外,下述问题同样需要重视。一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时间较短,数据积累分析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条款费率厘定等工作,难以满足日益多元化的“三农”保险需求。二是保险机构基层服务能力总体较弱,对基层政府部门较为依赖,二者权责利关系和费用管理等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个别地方农业保险工作存在不公开到户、虚报保费规模等违规行为,有的甚至骗取补贴资金等。
对于上述农业保险执行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规范”入手。
规范农业保险行为,确保投保农户利益。地方政府应加强农业保险政策指导,不干预保险公司正常业务。农险赔款通过财政账户赔付,增加了赔款环节,延长了赔款时间,使受灾农户不能及时得到赔款。建议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规范承保理赔行为,完善基础承保信息。保险公司应把好投保信息的初审关,避免录单信息差错,确保承保信息真实性;增加查勘理赔力量,定损抽样一定具有代表性,真正能反映农户受损程度和损失大小。
规范农险经营模式,开展适度有序竞争。调查发现,绝大部分县均以村为投保单位,一个乡镇则有2~3家保险公司在做农业保险业务。鉴于此,建议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上开展适度有序竞争,一个县可允许几家保险公司同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一个乡镇由一家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县为单位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来确定承保公司。这样做,既可以委托乡镇向农户代收保费,解决承保公司逐户收费难的问题;也可以选择有实力、服务优的承保公司;另外,由于承保期限相对长、范围相对稳定,保险公司更有投入的动力。
规范保险服务标准,完善基层服务体系。笔者认为,承保公司应向基层机构增加农业保险业务人员编制,从组织上保障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的提高。同时,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加大培训力度。在目前的情况下,大量增加农业保险工作人员不现实,可通过加大对协保员的培训力度,聘请农业、畜牧、气象等部门专家为农业保险顾问,来满足农业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保证农户在防灾咨询、投保服务、受灾理赔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服务。
慧择提示:农业的发展,用规则规定好了,这样才能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来,就不用担心出乱子,但是规矩也要灵活不能太死板,否则只会束缚农险的发展。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承担风险保障1.7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向3500.7万受灾农户赔款214.6亿元,同比增长2.9%。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取得的成效显着,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业保险与国际先进水平和“三农”发展需要相比,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有的问题既是挑战,也是未来发展机遇。从调查情况看,农业保险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在承保方面,承保数据、承保信息不真实,承保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存在垫交保费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虚假承保。另外,承保清单代签名较为普遍、承保前标的查验不规范、未将农业保险凭证发放到户。
在理赔方面,同样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问题,个别地区存在协议赔付、平均赔付,未按测产报告及农作物生长期进行赔付,甚至虚假理赔等情况。从调查情况来看,个别地方政府进行不当干预,要求将赔款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账户。另外,农业保险整体理赔周期较长、理赔查勘定损不到位、无法真实体现农户的受灾面积及受损程度等。
在财务方面,保险公司巨灾风险准备金未累计滚存计提,造成多计利润;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不规范,估损偏差较大。
除了上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外,下述问题同样需要重视。一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时间较短,数据积累分析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条款费率厘定等工作,难以满足日益多元化的“三农”保险需求。二是保险机构基层服务能力总体较弱,对基层政府部门较为依赖,二者权责利关系和费用管理等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个别地方农业保险工作存在不公开到户、虚报保费规模等违规行为,有的甚至骗取补贴资金等。
对于上述农业保险执行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规范”入手。
规范农业保险行为,确保投保农户利益。地方政府应加强农业保险政策指导,不干预保险公司正常业务。农险赔款通过财政账户赔付,增加了赔款环节,延长了赔款时间,使受灾农户不能及时得到赔款。建议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规范承保理赔行为,完善基础承保信息。保险公司应把好投保信息的初审关,避免录单信息差错,确保承保信息真实性;增加查勘理赔力量,定损抽样一定具有代表性,真正能反映农户受损程度和损失大小。
规范农险经营模式,开展适度有序竞争。调查发现,绝大部分县均以村为投保单位,一个乡镇则有2~3家保险公司在做农业保险业务。鉴于此,建议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上开展适度有序竞争,一个县可允许几家保险公司同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一个乡镇由一家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县为单位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来确定承保公司。这样做,既可以委托乡镇向农户代收保费,解决承保公司逐户收费难的问题;也可以选择有实力、服务优的承保公司;另外,由于承保期限相对长、范围相对稳定,保险公司更有投入的动力。
规范保险服务标准,完善基层服务体系。笔者认为,承保公司应向基层机构增加农业保险业务人员编制,从组织上保障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的提高。同时,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加大培训力度。在目前的情况下,大量增加农业保险工作人员不现实,可通过加大对协保员的培训力度,聘请农业、畜牧、气象等部门专家为农业保险顾问,来满足农业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保证农户在防灾咨询、投保服务、受灾理赔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服务。
慧择提示:农业的发展,用规则规定好了,这样才能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来,就不用担心出乱子,但是规矩也要灵活不能太死板,否则只会束缚农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