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群体性、突发性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医患纠纷已成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部分地方政府也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3月,宁波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运行试点,在防范和化解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服务社会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据了解,宁波市医责险共有四个特点。第一,地方立法支持。2005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这是全国第一部针对医疗纠纷的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宁波市人大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医责险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医责险的顺利实施。第二,完善制度设计。在通过政府推动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的同时,宁波市还创新建立了“理赔处理+人民调解”为核心的调处模式。第三,持续的监管推动。宁波保监局联合卫生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医责险运行管理机制,同时协调卫生局等部门通过非现场分析、工作报告、服务监督考核等方式监督医责险运行状况、及时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不仅如此,宁波保监局还推动综合实力较强、信誉较好、责任险经营能力突出的保险公司建立了医责险共保体,通过公司之间的竞争和彼此监督来提高服务水平,也分散了各家公司的经营风险。第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除选择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担任理赔处理中心负责人外,行业协会还选调和招录了一批有丰富医疗、保险、法律经验的人员充实到理赔处理中心,同时建立了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机制,形成了一套内控管理工作体系。
从宁波市的经验来看,医责险发展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除发挥医责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之外,还应通过提供附加服务即直接参与医疗纠纷调处来为医患双方提供一条依法、公平、便捷、低成本的矛盾解决渠道。此外,在“理赔处理+人民调解”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中,保险机构成立的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具体事宜,而在市、县两级设立的医调委则根据医患双方委托进行调解。从处置程序来看,理赔处理中心和医调委既要独立又要联动,具体而言,理赔处理中心经过案件查勘、咨询、评估、协商等工作,提出初步协商处理意见,医患双方均认同的,则签订和解协议书或通过医调委出具调解协议对协商结果加以确认;协商不成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慧择提示:其实试点的意义就是为给其他地区提供经验,不管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而宁波医责险试点的经验可以给很多地方提供经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