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存款保险条例》昨日正式公布,并将在5月1日起实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对于普通储户来说,曾经的隐性国家兜底变成了有额度的保障。笔者注意到,尽管短期内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很小,但除了存款之外,那些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银行代销的保险、基金、信托等产品,以及投资者在银行证券托管账户中的钱,将不计入存款保险之列,这意味着这些产品的风险将加大。
只保存款不保理财
《存款保险条例》,顾名思义只对存款进行保障。具体来看,《条例》中所指的被保险存款范围主要包括: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央行负责人在答笔者问时表示,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那么在银行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在存款保障中呢?一家股份制银行北京一支行行长告诉《每日经济新闻》笔者,银行理财产品,就算承诺了本金和收益,肯定也不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内,通俗点来说,“银行都倒闭了,它的承诺肯定就无效了。”
另外一位大行的投资顾问表示,存款是银行的负债,是储户的债权。理财是金融产品,有风险分级,银行代为管理,是储户的权益,风险自担。负债对应的身份是“储户”,理财对应的身份是“持有人”。
至于银行代销的保险、基金等理财产品就更加不在“存款”的定义中了,在这种投资行为中,银行只是扮演“商家”的角色,而非产品的“厂家”,也正因为如此,代销的银行出现倒闭的话,并不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资金的运作和安全。
至于股民在股市中的钱,是托管在银行的账户中,银行只起到代为保管的职责,无权动用。上述支行行长表示,银行没有托管资金的所有权。如果是托管银行倒闭了,股民换一家托管银行即可。
偿付限额会适时调整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首次明确了偿付期限。《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对于50万元的偿付限额,央行负责人解释,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此外,即使是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超过了50万元,也不用过多担心。央行负责人在答笔者问时也特别说明,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
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事实上,超过50万元的大额存款,还可以通过分散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即存到不同的银行。上述支行行长认为,存保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资金的无风险套利空间,引导储蓄更多流向投资,我国的储蓄率过高对实体经济来说并非好事。
慧择提示:存款保险条例不保理财产品,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规定,其本质是保障性的,它并不是理财型的保险,其作用也只限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