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庭审焦点。据悉,由于此案比较典型,引起了省高院关注,要求龙湾区法院汇报案件审理相关情况。 今年3月28日,安徽籍郭某无证驾驶所在公司的自卸货车,在途经龙湾区海滨街道时撞死贵州籍王某。经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全责。郭某今年1月份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安徽阜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约定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保期1年。事发后,受害人王某的父亲将郭某及其所在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无证驾驶者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对无证驾驶,除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外,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龙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其立法精神和目的是救助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受害者。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被告郭某应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9万余元;被告安徽省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对郭某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