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制度完善 顺应农业现代化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做强农业,必须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保监局原局长左绪文在今年的两会上直言,当前农业保险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目前一些重要农产品保险的覆盖面不足,保障水平偏低,向农户收取保费和县级财政补贴到位比较困难,农险的服务网点偏少、覆盖率偏低。
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的发展,原有农险条款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为此,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3月4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农险产品管理制度。对此,中华控股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险公司总经理罗海平透露,中华保险下一步将从推动政策落地、扩大保障范围,开展协同推进、固化合作深度,搭建沟通平台、加大协作力度,开展农网建设、夯实服务基础,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服务能力等方面做好工作,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此外,左绪文建议,应明确对主要粮食作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政策,逐步减免或取消农民自缴保费,逐步减少乃至取消县级财政补贴。
保险机制增信 破解农民信贷难题
众所周知,要发展现代化农业,离不开资金支持,破解农民信贷难题就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去年我国“三农”贷款增速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0.7个百分点。然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在提案中指出,2014年,我国经营性贷款中的农户贷款只有5.36万亿元,仅占各项贷款总额的6.6%。大型银行的县域机构贷款远低于存款,农村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仍未根本改观。“破解农民信贷难题的关键是创新抵押担保办法。”韩长赋认为。鉴于此,吴焰强调,保险机制正好可化解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完善面向农村的金融服务链。通过保险机制将重要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纳入保险保障,实现银保互动,可分散支农信贷资金的风险,促进金融资源向农村流入,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还可以便捷地从保险公司获得贷款资金,缓解临时性资金需求。
并且,保险机制可降低信贷违约概率,增加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通过构建完善的保险保障,可有效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当发生灾害损失时,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赔偿,这对于降低信贷资金风险、增加农村信贷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此外,保险机制还可提供信用增级服务,构建多元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优化农村金融环境。通过保险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能够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合理分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促进金融信贷对“三农”的支持。
巨灾保险建立 提升灾害损失赔付
不得不提的是,进一步加快巨灾保险体系建立,对于守住农业生产风险底线、做强农业产业尤为重要。
左绪文称,在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至40%,而我国一般不到5%。由于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政府救助为主、民间捐助为辅的救灾模式,因此巨额的救灾支出给财政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2月10日召开的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透露,2014年,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了新步伐,开展巨灾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重点课题,构建总体框架;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立法进程,完成初稿;制定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试运行方案,做好开发城乡住宅地震保险产品和推动组建地震保险共保体工作;加大巨灾保险试点推广力度,深圳、宁波巨灾保险试点先后落地起步。
不过,左绪文坦言,总体来看,我国巨灾保险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巨灾保险品种比较单一,尚未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而且覆盖面比较有限。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和政策措施不完善,巨灾风险数据积累及相关技术储备不充分,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习惯于依赖政府统保的救灾模式,主动运用保险机制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因而造成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缓慢。
左绪文还提出,要加快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工作,同时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基金,健全巨灾风险再保险制度。此外,鉴于洪涝灾害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可鼓励地方财力较为充裕、洪涝灾害多发地区先行先试,建立实施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以顺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此外,保险机制增信有利于破解农民信贷难题,巨灾保险建立后,将进一步提升灾害损失赔付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