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就是一个地道的、由人民群众原创的“专业术语”,指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整车被盗或发生事故后造成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现行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所谓无责不赔,则是时常出现在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术语,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正是因为这样一项“格式条款”,与《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代位追偿权(subrogation)产生了冲突。所谓代位追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再所谓撞亲不赔,是由一个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真实案例而产生的。妻子倒车时不慎将丈夫撞死,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予赔偿”。
多年来,正是这些保险业自认为“约定俗成”的条款激起了社会公众的不满,甚至屡屡被诟病为“霸王条款”。更加令人难以忍受的是,每一次争议和纠纷发生后,保险公司总是以“行业示范条款就是这么定的”、“多年来公司就是这么操作的”为由,生硬地拒绝消费者的理赔诉求。但是,保险业是否认真想过,如此简单粗暴地对待消费者,这样真的好吗?这些引起争议的条款之所以会产生,并且“任性地”存在了这么多年,想必有其合理之处,至少曾经契合过某些时期、某些环境下的市场需求。但毕竟时过境迁,车险市场的消费主体早已从“公家车为主”过渡至“私家车占绝大多数”。既然保费是从自家腰包掏出来的,那么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自然会迅速觉醒、服务要求也势必会水涨船高,而作为格式条款供给方的保险公司,自然也就有义务把双方的权与责说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如今,保监会一纸《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下发,使得酝酿已久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终于拉开帷幕。该意见发布的次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即发布《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最新版的车险示范条款中,人们惊喜地发现:曾经困扰保险消费者的无责不赔、高保低赔、撞亲不赔、代位追偿等诸多问题均将“俱往矣”。
按照中保协公布的最新版示范条款,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将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如此一来,此前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将不再是问题。示范条款同时完善了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及代位追偿约定,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至此,所谓的“无责不赔”不复存在。与此同时,示范条款删除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将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纳入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这也让“妻子倒车不慎撞死丈夫到底赔不赔”终于有了定论。
令人又惊又喜的是,随着最新版示范条款的出台,保险业曾经费尽心思、找遍理由来推脱的责任终究还是成了“合同义务”,倘若不尽职尽责来积极理赔,保险公司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改革终究会触动利益,但经历了这样一次艰难的“蜕变”后,保险业将更加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人文理念,保险条款也将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社会公众需求和我国保险行业实际。于保险业而言,这些变化也是成长中必须要经历的过程。
然而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青葱的保险业摒弃了以往的“不合理任性”,在新版示范条款中充分体现了“人性的光辉”,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业在专业领域会有所松动。相反地,保险业要茁壮成长,就要充分凸显其“专业任性”,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也要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要注重管理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在这些方面,保险业“再任性一点儿”也无妨。
慧择提示: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意见出台后,车险理赔将既要“人性”也要“任性”。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保险条款将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