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客户10年前买了一款主险产品,据说“可续保至65岁”。不过因为这款产品是所谓的“奖励产品”,客户不得不再买了3份附加险,才被允许购买了这款“奖励来的”主险。
不料次年去续交保费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这款主险已经转成了附加险。到了10年交费期限届满时,保险公司在停止收取客户交纳的保费时,那份附加险也随之终止了合同。
一个转换之间,“保至65岁”的条款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厘清主、附之别
因保险公司与客户在主险、附加险的认识上存在的差异所导致的投诉并不少见。因此,在购买此类捆绑式保险产品时,认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使自己避开“误买”的根本,也能确保自己获得应有的保障。
所谓主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所谓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依附于主险的存在而存在,主险终止了,附加险必定也不存在了,买了主险并不一定要买附加险。
但在买卖保险过程中,由于客户的保险意识比较缺乏,常常会在主险与附加险之间产生一些疑惑。比如上述纠纷,其关键在于混淆了主险与附加险的利益和关系——如果当时这位投保人采取一定的维权举措,就“主险可以单独投保”的原则请保险公司做出相应的解释,也就可能不会产生以后的一系列烦恼了。
附加险年缴有讲究
保险公司之所以在推主险的过程中,往往有一款附加险供客户选择。这是因为保险产品是一种需要有实实在在的好处,才能打开市场的销路——不像主险,非得残疾或死亡才能赔付,附加险多为医疗险,其灵活、随意、实用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是一些客户购买的最终目的,主险反而是附带着购买的。当然,这也是保险公司带动主险销售的一种灵活的营销方式。
但从投保的交费过程看,主险与附加险还是有明显区别的。主险可以年缴,也可以一次缴清,但附加险则必须是一年一缴。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附加险是应对疾病风险的,购买的前提是客户为“健康体”。也就是说,一旦客户续保时体检不合格,保险公司认为客户不再是健康体,那么按风险管控原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附加险的合约,但主险的合同还是有效。附加险一年一缴费的特性,正体现了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手段。
附加险理赔即告终止
比如,在长达20年的主险缴费期间,客户万一因发生风险而住院治疗,就可以因为买了附加险而得到相应的理赔,但同时在主险继续生效的情况下,附加险的合约却已解除。
关于这一点,许多客户感到迷惑不解:“我就是冲着保险公司的特色附加险才买的主险。生了疾病,得到理赔后,主险还要交费,附加险却不让我继续投保,道理何在?”
道理很简单,这正是此类保险的特征所在。首先,投保人患病得到理赔,表明附加险的保险合同的承诺得到兑现。其次,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如果继续让已得到理赔的投保人带病投保,无形中就损害了其他健康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的风险也就难以管控。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市场的产品林林总总,而每一款产品都有其本身的特色。而所谓“特色”,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保险产品的制约。
既然附加险不能满足一些客户对疾病“长期、连续”保障的需求,那么,客户完全可以选择购买一些纯保障类的保险产品。而如果将一款保险产品的特色视为保险产品普遍性
的特色,这就是误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