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坏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航意险开办。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意险产品,分五种费率,即3元、5元、7元、9元、11元,分别保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1993年,调整为5元、10元,分别保3万元、6万元;1996年,调整为10元、20元,分别保10万元、20万元。
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不再制定保险条款,统颁条款失去法律依据。
2003年初,保监会废止统颁条款,公布了行业指导性条款——“每份保费20元,保额40万元”,比统颁条款便宜了50%。此后,行业指导性条款成为主流产品,替代产品也逐步发展起来。
2007年12月1日起,保监会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原航意险不再实行20元的统一费率,将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此举标志着航意险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随后,保险公司推出了很多航意险替代产品,将保险期限从原来出入机舱的几个小时扩大至一天、一周、十天、一个月、一年等,保险责任范围也从飞机扩至火车、轮船、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
真假保单辨识
如今的航意险假保单越做越真,但仔细分辨仍可发现端倪。
比如,假保单的保单号、发票号都为后期机打的,并非与保单同时印刷而成,且保险期限和保险生效时间都过于笼统;真保单上的保险生效时间,应该是精确到起止的年月日分,而假保单则只有起始的年月日;真保单的背面应该显著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网址,可以进行保单的查询及核对,但假保单同样没有这些细节。
另外,由于目前被曝光的假保单多出自于一些小型保险公司或“从未听说”的保险公司,因此,建议消费者尽量购买大型保险公司的保单,以便于及时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保单查询。
航意险赔付情况
航意险(及其替代品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三种赔付情况:
第一种是: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身故的,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第二种是: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段时间内造成残疾的,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第三种是: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